青海民族学院图书馆关于遗失、损坏 及偷窃书刊
资料的赔偿和处罚条例
<>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是我院教学和科研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条件,读者必须珍惜爱护并妥善保管。如发生遗失、损坏及偷窃书刊资料等行为,我馆将依照下列条例进行处理。
一、丢失书刊资料:
1.丢失书刊资料以赔偿原书刊资料为原则(在未赔偿原书之前,按超期罚款处理)。如买到原书刊者,办理赔偿手续时,加收5元书刊资料分编加工手续费。
2.不能赔偿原书刊资料的,则分别按下列规定赔偿:
①中文图书按出版年代分别处理:1986年以前(包括1986年)出版的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;1986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3-5倍赔偿;工具书和外文图书按原书价5倍赔偿;多卷书遗失其中1册,按整套的价格赔偿。
②国内出版的期刊报纸遗失1册(张),按该报刊现在全年定价的3倍赔偿;国外出版的期刊报纸遗失1册(张),按该报刊现在全年定价的5倍赔偿;遗失中外文期刊报纸合订本,按原价(期刊报纸本身全年定价加装订费)的5倍赔偿。
二、损坏书刊资料:
书刊资料如有损坏(包括圈点、勾画、折页、批注、撕剪、污损等),视其情节轻重,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:
1.圈点、勾画、批注、严重折页、污损的,但不影响图书使用者,视其程度,按原书价的20—50% 赔偿,样本书、工具书及核心期刊按原价的80%赔偿。
2.丢失书标,每册罚款0.50元;丢失图书条形码、毁损磁条的,每册罚款2—5元。
3.故意损坏、撕剪、掉换书刊本文、插图或附表,按偷窃处理。
三、偷窃书刊资料:
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资料带出书库或阅览室者,一律按偷窃论处。对偷窃者除按书刊资料原价10倍罚款外,并取消借书资格,勒令写出书面检查,性质恶劣者,给予通报批评,直至报院系给予校纪处分。
四、其他类型文献,根据其价值,参照上述赔偿细则处理。
五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